在“文化研究转向”论者看来,作为目前文艺学研究模式、范型和学科边界的“合法性依据”主要是文学的自主性或自律性观念和原则;而这个观念是在20世纪80年代对抗曾经占据主流地位的“文学从属于政治”的“工具论”中建构起来的,面对90年代以来“审美泛化”或者“日常生活审美化”的现实,自律性观念和原则已经无法解释而陷入危机。我们认为,这种判断是不正确的,至少是不全面的。
首先,说当前文艺学学科的“合法性依据”主要是文学的自主性或自律性观念和原则,恐怕并不完全符合实际。上个世纪80年代初,随着思想解放运动的逐步深入,我国文艺理论界提出并强调“审美自主性”来“为文学正名”,以摆脱长期以来政治功利主义的统治。但是,人们并没有走向唯美主义,并没有把“审美自主性”当作文学惟一的或者主要的本质。事实上,那个时代不可能也不允许文艺理论界这么做。虽然“文学从属于政治”的“工具论”口号被抛弃了,但是“文学仍然不可能脱离政治”,也不允许脱离政治,上世纪整个80年代,文学界(包括文艺理论界)的“自由化”倾向多次遭到批判就是明证。的确,文艺理论界有些学者受到韦勒克、沃伦《文学理论》的影响(或者借助他们的影响),把文学研究分为“内部研究”和“外部研究”两大块,强调文学要重视并“回到”“内部研究”。但是,实际上,真正主张“内部研究”或者“审美自主性”是文学的本质或者惟一本质的人并不多。在我们看来,文学从来就不是唯美的,也不可能完全自主、自律,文学只能存在于自律与他律关系的张力场中。80年代我国文艺理论界最重要的理论成果和收获之一,就是把文学的多重本质概括为用语言表达的“审美意识形态”。比如当时钱中文先生就提出把文学第一层次的本质概括为“审美意识形态”,他一方面肯定“文学确实是一种意识的形式,即人对现实的意识反映”,另一方面更加强调文学的审美特性,认为“文学的意识形态性,不过是文学审美特性的一般表现”[7](P100—101)。这种以审美为根本、以意识形态性为从属的文学(第一层次)本质论显然并没有走向唯美,没有离开文学的他律来孤立地谈论文学的自律性、自主性。再如王元骧先生也认为“文学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它既与其他意识形态一样有着通过受动性和能动性反映现实的共性即一般本质,又有审美地反映现实的特殊对象、特殊方式和特殊结果,从而“确立了文学的特殊本质是审美反映”[8](P25—40)。在此,审美也只是文学的特殊本质,而不是文学的一般本质,审美自律性并没有被从他律性中抽象地孤立出来,文学仍然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这里不存在将自律与他律、内部研究与外部研究的人为对立。由此可见,把文学看作“审美意识形态”这个概括的理论根基并不只在于文学的审美自律性。它虽然只能算是一个被历史建构起来的对文学动态本质的阶段性认识,但至今仍然被我国文艺理论界多数人接受和认可,有它相对的稳定性和较大范围内的有效性。可以说,当前我国文艺学的主流就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而并没有被封闭在单纯的审美自主性的狭隘圈子里。因此,如果说这个理论强调了长期以来被政治功利主义排斥和漠视的文学自律性是不错的,但是如果认为这个理论主要诉诸于文学的审美自主性而忽视了文学的社会他律性则并不符合事实。至于说当前文艺学学科的“合法性依据”主要是文学的自主性或自律性观念,则更加难以令人信服。所以,我们认为,“文化研究转向”论对文艺学的学科反思是不准确的、片面的、以偏概全的,或者说是打偏了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