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武汉大学举办的《文学遗产》国际论坛上,拙撰《惠洪与换骨夺胎法》一文遭到南京大学莫砺锋兄的质疑。砺锋兄是我非常尊重的学者,他在《再论“夺胎换骨”说的首创者》一文中,对拙文的文献征引、逻辑思路提出了全面的商榷。砺锋兄此文旁征博引,条分缕析,学理非常明晰,特别是对拙文的疏漏之处,提出犀利的批评。说实话,我多年来常拜读砺锋兄的文章,屡受教益,而以这次与之同场学术对垒,获益最大。不过,砺锋兄全面否定我提出的结论,认为“夺胎换骨”说的倡导者是黄庭坚而不是惠洪,却是我不敢苟同的。在武汉大学会议期间,我与砺锋兄同住一室,对床夜语,彼此曾就此论题交换意见,各自对己说都有部分修正,但涉及最终结论,却仍互不相让。在此,我且就拙文的有关论述作一些补充说明,兼向砺锋兄再次讨教。
一、关于《冷斋夜话》引文的标点问题的答辩
我在《惠洪与换骨夺胎法》中提出了“通过其他文献的旁证来作判断”应遵循的三个原则,莫文认为,这三条原则“并不能成为我们考索《冷斋夜话》那段话的真正主人的依据”。其理由如下:第一条原则“对我们的讨论无用,可以不论”。第二条原则“在逻辑上不能成立,因为存在如下的可能性:惠洪的著作中两次或多次转述了他人的言论,而这则言论不见于他人的诗文集。在这种情况下,凭什么就能断定这则言论就是出于惠洪本人之口?也就是说,难道一个人两次或多次引述了他人之言,这段话的首创权就归于这个人了?”第三条原则“在逻辑上也不能成立,因为存在着下面的可能性:惠洪的著作中引了他人之言,然后又有人据惠洪之书而转引此言,而他们都没有说明此言的来历,或者后一位转引者误以为所引者就是惠洪本人之言。在这种情况下,凭什么就能断定这则言论就是惠洪本人所创?”
然而,莫文对拙文第二、三条原则的逻辑的否定,均使用了“存在着如下可能性”的质疑,并没有从文献上提出可靠的证据,这就使得其质疑本身缺乏说服力。其实,关于第二条原则,莫文回避了一个重要的事实,惠洪在《冷斋夜话》、《天厨禁脔》和《石门文字禅》等著作中四次提及“换骨”,两次提及“夺胎”,没有一处说明是转述他人之言。所以,莫文所谓“惠洪的著作中多次转述了他人的言论”、“一个人两次或多次引述他人之言”的假设,在论证此问题时,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至于第三条原则,涉及到《冷斋夜话》中的其他标点问题,与“换骨夺胎”的首创权并无直接关系。然而,莫文假设的“可能性”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因为如果惠洪的著作转引他人之言而没有说明来历,那么何以证明是转引他人之言呢?从历史文献学的原则来看,出处最早的文献记载在并未申明转引其他文献之时,应视为原始的记载。同理,“换骨夺胎”首见于惠洪著作的记载,并未说明转述他人之言,应视为首创的说法。所以,莫文对拙文提出的三条原则所谓逻辑上并不能成立的判断,是难以服人的。此外,莫文认为拙文对《稀见本宋人诗话四种》中的日本五山版《冷斋夜话》的标点问题的讨论,其结论也大多不能成立。然未见其详细论证,当日后再求指教。
莫文否定了拙文提出的三条原则之后,又从文意的角度论证这段话的标点应以通行的方式为妥。理由在于:“从句意来看,‘诗意无穷,而人之才有限。以有限之才,追无穷之意,虽渊明、少陵不得工也。’这句话意思尚未表述完满。难道黄庭坚只想说诗歌是根本无法达到‘工’的?这岂是在诗歌写作上刻意求工、颇有‘语不惊人死不休’之精神的黄庭坚的观点?比较符合逻辑的解释应是黄氏先指出作诗难工的情况,然后提出‘夺胎、换骨’的解决办法,这才是一段意思完整的话语。再从语法上看,‘虽……’、‘然……’,两段话在语气上自是连贯而下的。如果说前面几句是黄氏之言,而‘然……’以下的几句却是惠洪的补充意见,则在语法上甚为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