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茂倩将《乐府诗集》分为十二大类,前十一类为人乐的乐府诗,学界对此没有异议,但最后一类新乐府辞能否入乐,一直存在争议。人们大都认为新乐府已失去演唱功能,成为一种准歌诗,是不可歌的。如清初冯班《钝吟杂录·论乐府与钱颐仲》云:“乐府中又有灼然不可歌者,如后人赋《横吹》诸题,及用古题而自出新意,或直赋题事,及杜甫、元、白新乐府是也。”1905年,渊实在《中国诗乐之迁变与戏曲发展之关系》一文中也说:“降而及唐,李白、杜甫、白居易之徒,或以古题,或以新题,频自作之,亦名‘乐府’,其实一切不可歌,亦同为文字之诗,‘目之诗’而已。”有人在整理乐府诗集时干脆将新乐府删去。例如清人顾有孝编《乐府英华》,录自汉迄唐乐府共成十卷,自序中对唐人新乐府甚为推崇,却摒弃新乐府不录,理由就是新乐府不入乐。再如任半塘《唐声诗》说:“唐之‘新题乐府’,已不歌唱,通体离乐,名实全乖。”他还说:“白居易《新乐府序》曰:‘其体顺而肆,可以播于乐章歌曲也。’所谓‘体顺而肆’,在白氏固指乐府言,若近体诗之平仄谐协,亦未尝不是一种‘体顺’,故亦宜于播入乐章歌曲。然‘新乐府’之作,白氏五十首、元稹十二首、李绅二十首,皆乐府歌行之体顺而肆,去当时直接歌辞之要求,则尚有隔,非经过有目的之改造后,不可以歌。且诸辞终唐之世,迄无播入乐章歌曲之企图,实质本非声诗,当不必因其体顺故,便妄有所指,徒滋纷扰矣”[1](p54)。《续通志》卷一二七列唐以后“新题乐府”有《祓禊曲》。任先生认为这是错误的。理由就是“因唐之‘新题乐府’以系事述志者为限,无声”[1](p20)。可见任半塘认为,元白新乐府不能歌,而且歌起来也有困难,且认为这个问题无须讨论。
人们否定新乐府辞入乐主要原因是郭茂倩的《新乐府辞序》说新乐府“辞实乐府,未常被于声”。但是如果对其细加分析,并不能得出新乐府绝对不入乐的结论。人们往往因为“未常被于声”一句作出判断,而忽略了序文中关键的“唐世之新歌”一语,“新歌”才是郭茂倩收录新乐府辞的依据,因此有必要对新乐府辞序作出重新解读。事实证明,有一部分新乐府诗曾入乐歌唱。新乐府并不仅仅局限于元白新乐府,《乐府诗集》中收录的新乐府辞保留了唐代诗人丰富的新乐府作品,共计429首,而元白新乐府共计76首,大约只占18%。人们对元白新乐府之外的大量新乐府辞人乐的情况并未能作出具体的分析就判定新乐府辞不入乐,是不够全面的。文献证明,在元白新乐府之外有大量的新乐府辞是曾经入乐的乐府诗。
一、《新乐府辞序》重新解读
郭茂倩的《新乐府辞序》是人们判断新乐府辞能否入乐的重要依据,其核心内容是:“新乐府者,皆唐世之新歌也。以其辞实乐府,而未常被于声,故曰新乐府也。”这里有两处文字需要仔细推敲。第一,“未常”。“常”字作为副词,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常”的通常意义,作“经常”讲;另一种解释是通“尝”,作“曾经”讲。不知什么原因,人们都自然而然地默认了第二个解释,即理解为“尝”的通假字,因此得出结论为(新乐府)未曾被演奏歌唱。其实,不经常被演奏歌唱与从未被演奏歌唱在意义上是不能等同的。我们姑且抛开字面上的争议不谈,郭氏既说新乐府都是唐代的“新歌”,又说“未常被于声”,虽然他想要表达的是新乐府是新的徒歌,尚未被之管弦,但是从字面上分析极易产生歧义,引起误解,以致于人们大都据此认为新乐府不可歌。因此《唐宋诗醇》引此说就将“未常”改为“未尽”,“郭茂倩曰新乐府者皆唐世之新歌也,以其辞实乐府,而未尽被于声,故曰新乐府。”[1]当是有见于新乐府有入乐的事实,而以此补救郭氏之语病。第二,“新歌”。郭茂倩肯定地给新乐府下了一个定义是:“新乐府者,皆唐世之新歌也。”“新歌”,这是至为关键的词语。郭氏给新乐府下的定义简洁明了,收录标准具体是“唐世之新歌”,只要是新歌都可以收录。从历代文献中关于“新歌”的记载可以考证,新歌大致分为有音乐伴奏和无音乐伴奏两种音乐表现形式。有音乐的分为钟鼓和管弦两种伴奏方式;无音乐伴奏,特指新歌歌辞和徒歌两种形式。但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是可歌的。郭茂倩“唐世之新歌也……未常被于声”的表述,从字面上来看,既曰新歌,又云未常被于声,人们总认为有些自相矛盾。其实郭氏此语并不矛盾。“新歌”是指无音乐伴奏的一类,“未常被于声也”亦是指无音乐伴奏的意思,故新乐府应是指未及谱入乐曲的徒歌形式的歌诗,简言之,新乐府至郭氏为止,是一种在唐代可以徒歌形式演唱,但是没有音乐伴奏的歌诗形式。郭茂倩在新乐府序中所谓的新歌就理应包含上面所说的“新歌”的多种内涵:已被于声(有音乐伴奏)的新歌、未被于声(无音乐伴奏)的徒歌新歌及歌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