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制度是人们在长期交往过程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主要包括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因素,来源于民俗,其构成核心则是传统意识形态。因为它不仅蕴涵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性,而且还可以在形式上构成某些国家制度的先行模式。明清小说的作者生活在民间,身心均处在民间制度的辖制之下,他们的民俗心理、民俗意识乃至民俗观,是他们在作品中描述民间制度文化内容的必要前提。他们在作品中记录民俗生活不一定是有意为之,但对于民间制度的态度则非常明确,完全根据反映自己创作倾向的需要而定,有时让民间制度限制作品人物,有时则大肆铺张描叙作品人物试图挣脱民间制度束缚的言行,以此彰显说教目的,同时也常有意无意流露作者的褒贬。
一、作家的民俗观是民间制度文化内容得以记载的前提
钟敬文先生指出:“人生活在民俗里,就好像鱼生活在水里,两者是须臾不可分离的东西。”[1]明清小说并非有意记录民俗事象,但作家都经受一定的民俗文化传统哺育熏陶,他们的思想人格、文化心态、审美取向乃至各种生活习惯都传承民俗文化传统,并顽强地在他的创作中反映出来。因此,无论是江苏作者还是作品故事发生地及人物活动环境在江苏的,如《三言》、《二拍》、《野叟曝言》、《梼杌闲评》、《石点头》、《镜花缘》、《西游记》等,很多作品内容与民俗事象有密切关系。其中有各种口头民俗、风俗民俗、物质民俗等等的记载,比如大量表现上元、上巳、寒食、清明、端午、七夕、除夜等等民俗节日景象,也有算命、卜卦、堪舆等术数活动的描述;五花八门的社会生活景象如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生老病死乃至七情六欲的表达等等,都充满了民俗风情意味,即便写到文人的仕进,宦海的浮沉或种种政治的举措与变故,也毫无例外都打上了民俗印记。同时,作品表现了民俗有其现实层面,也必定有其道德层面的褒贬标准以及相关的为人处世的定律。比如丈夫去世,妻子必须身着缟素,像《警世通言·宋小官团圆破毡笠》中的宜男那样,得到凶信便“着一身重孝”,并表示“丈夫是终身之孝,怎么除得?”这样的女子总是受到称赞。而《庄子休鼓盆成大道》中的庄子妻,《金瓶梅》中的潘金莲、李瓶儿,丈夫尸骨未寒早已艳服招摇,受到作者的谴责。在表现手法上,作家受民俗文化感染和影响,有所汲取,有所师法。作品的叙述、叙事方式无不深深烙上民俗的印记。如《警世通言·范鳅儿双镜重圆》中引用的吴歌和《喻世名言·众名姬春风吊柳七》托名柳永写的“吴歌”,以此作为当时社会生活和人物心里的展示和写照,生动贴切。总的说来,明清小说往往只是将民俗活动、民俗事象作为故事发生的背景或舞台,作品意在展现曲折隐晦地蕴含于民俗活动、民俗事象之中的文化心理、价值体系层面。如《说岳全传》等篇中祖宗亡灵出现干涉子孙的行动,表明家族权威刻有当时江苏民俗文化的印痕,社会生活渗透着民俗精神。
明清时期江苏民间制度文化有其特殊之处。婚姻方面,财婚对门第婚姻发起冲击,女子有了更多自择佳偶的机会,赘婚成为一种普遍的婚姻形式;家庭秩序方面,宗族观念淡漠,主母权威日重,家庭文化气息日益浓厚,市民文人的生活方式改变;文化教育方面,苏南重视全民普及教育,更重视教育剥离了功利目的之后的实际职能,市井平民也表现出较高的文化趣味,苏北地区更则向往通往科举的应试教育,科举文化的发达带动了围绕科举的民间制度文化得以发展;由于经济的发展,富商在征歌逐色方面所表现出非常的狂热与慷慨,文人狎妓更被视为雅事。[2]明清小说得以记录下来,有赖于作家的关注和认可,有赖于他们的民俗敏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