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拍卖师、中财大拍卖研究中心研究员季涛则认为,除著作权期限问题之外,仅就康有为上拍作品的内容而言,并没有涉及太多隐私内容,如果拍卖行没有进行过分的炒作和新闻报道,而只是小范围的公开展示,那么就不构成侵犯隐私。“书法和画画不应该算是隐私内容,而信件拍卖早已有之,具体是否涉及触犯隐私权等问题,我认为当事人如果对法律不了解,可以咨询一下法律界人士,依法做出决定。”
马健表示,潘庆光公开信提出的钱钟书妻子杨绛先生以胜诉成功阻止拍卖行拍卖的案例,之所以能够胜诉,重要理由是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受到了侵害。而康有为的这个案例由于著作权有效期已过,这个理由并不成立。他说:“潘庆光要求拍卖公司撤拍的要求,于情有理,于法无据。要想杜绝拍卖行侵犯个人隐私的事情,一要靠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行动;二要靠拍卖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三要靠拍卖企业的企业自律。”(记者 李百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