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道关系是中国文学无法摆脱的沉重命题,然而时代不同,文与道的分量也有所不同:六朝重文轻道,唐代文道并重,洎乎两宋,则变本加厉,发展到重道轻文,乃至以道废文的严重程度。迹其大略,可以说道的分量递增,而文的分量递减。究其实质,则是占支配地位的文学观发生了“明道”向“载道”的转变。二者的区别在于:“唐人的‘明道’与宋人的‘载道’是相互联系同时又有着重大差异的两个不同的理论命题。从语言哲学的高度看问题,同样是探索语言与思维的关系,‘明道’追求其统一性,‘载道’强调其工具性。……韩、柳坚持文道一元,宋代理学家则分离文道、重道轻文。”[1]如果从文学本体性的角度看,也许可以认为,“明道观”和“载道观虽然都对“道”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但是二者对“文”所采取的基本立场是完全相反的:前者肯定文学的本体性,也即文学固然可以,而且应该“明道”但是不明道的文学也有其自身的存在价值,文学之为文学,不在于作为他者的道,而在于文学自身;后者否定文学的本体性,也即文学的唯一价值在于载道不载道的文学没有自身的独立存在价值,文学之为文学,不在于它自身,而在于那个从外部赋予了其存在意义的道。
“载道”观的提出者是宋人周敦颐,其《通书·文辞》云:“文,所以载道也。轮辕饰而人弗庸,徒饰也,况虚车乎!……不知务道德而第以文辞为能者,艺焉而已。”[2](p46)周氏将文比成大车,将文辞比成大车上的雕饰,将道比成所载之物。他认为,大车只是工具,文饰只是对工具的装点,而所载之物才是目的;如果大车不用来载物,则大车不过是“虚车”,文饰不过是“徒饰”,它们最多不过是“艺”,根本不具备“道”那样的本体性。诚如刘真伦先生所言:“它的必然归宿,是‘作文害道’,并最终取消文的存在意义。”[1]“害道”说的提出者是宋人程颐:“作文害道否?曰:害也。凡为文,不专意则不工,若专意则志局于此,又安能与天地同其大也?《书》云:‘玩物丧志。’为文亦玩物也。”[3](p532)程氏又云:“某素不作诗,亦非是禁止不作,但不欲为此闲言语。且如今言能诗无如杜甫,如云:‘穿花蛱蝶深深见,点水蜻蜓款款飞’,如此闲言语,道出作甚?某所以不尝作诗。”[3](p532)这样看来,文学不过是“闲言语”,是“有之无所补,无之靡所阙”的“无用之赘言”,甚至“不止赘而已,既不得其要,则离真失正,反害于道必矣”。[3](p837)在“文以害道”错误认识的支配下,程氏得出了“文人不幸”的结论:“人有三不幸:少年登高第,一不幸;席父兄之势为美官,二不幸;有高才,能文章,三不幸也。”(《答朱长文书》)[3](p837)总之,程颐将周敦颐的文学“载道”说,发展为文学“害道”说,从文学的“无价值”说极端化为文学的“负价值”说,不仅否定了文学自身的独立价值,而且否定了其于道的相对价值,这就彻底抹杀了文学存在的自足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可见,程颐的“害道”说只是在“载道”说的基础上向极端的方向又迈进了一步,是“载道”说的逻辑延伸和恶性发展,其本质仍在于取消文学的本体性。
以取消文学本体性为特征的载道观,经周氏提出,再经程氏的二次推扬,遂成为明清时期的主流意识形态。明清时期对载道观加以认同者可以说俯拾即是,不胜殚举,即使大思想家如黄宗羲、顾炎武等人也不能例外。黄宗羲《陈葵献偶刻诗文序》云:“文所以载道也。今人无道可载,徒欲激昂于篇章字句之间,组织纫缀以求胜,是空无一物而希其舟车也。故虽大辂艅艎,终为虚器而已矣。”[4](p342)顾炎武《与人书》则云:“君子之为学,以明道也,以救世也。徒以诗文而已,所谓‘雕虫篆刻’,亦何益哉!”[5](p98)顾氏《文须有益于天下》又云:“若夫怪力乱神之事,无稽之言,剿袭之说,谀佞之文,若此者,有损于己,无益于人,多一篇,多一篇之损矣。”[6](p841)在他们看来,文学如果不能“载道”,不能“救世”,或者只在自身下功夫,便是“无益于人”的赘物,损己而不利人,不如没有的好。二人虽然不是道学家,而他们在文道关系方面的见解与道学家却并无不同。在这些认识所构成的明清载道语境之中,文学的生成、发展与传播等一系列实践活动都不能不对载道观作出正面的、反面的或侧面的回应,作为文学活动重要一翼的文学选本的编纂自不能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