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清楚的思想”
实现“敬慎无所苟”的理念还应有“清楚的思想”。明白清晰是胡适文章的基本特点。陶希圣曾评论:“适之先生的思想与写作的特点,一言以蔽之,就是‘清楚’。把问题搞清楚,把事实弄清楚,把话说清楚,这就是他的思想与写作的态度和精神。他是平实温和的人,但是他对待一个重大事件,立场坚定,态度明白,语意清晰和严谨,断乎没有一点含糊。”[30]在纪念胡适逝世25周年的演讲会上,周策纵亦以“平情顺理,清流浅丽”八个字概括胡适作品的风格。[31]
胡适认为:若滥用抽象名词,则思想难以清楚。1933年胡适致信向《独立评论》投稿的孙长元,胡适指出孙的文章有“喜欢用许多不曾分析的抽象名词”的“时代病”,诸如“封建势力”、“国际帝国主义”、“民族资本”、“最后的原因”、“根本的解决”、“温情主义”等等。同时,他表示希望“提倡一点清楚的思想”,因为“名词只是思想上的一种工具,用名词稍不小心,就会让名词代替了思想”。[32]
胡适在提倡作文应有“清楚的思想”方面不遗余力。1935年,他以“平日最敬爱的一个朋友” 陶希圣的文章为例,指出“现在有一些写文字的人最爱用整串的抽象名词,翻来覆去……他们有时候用一个抽象名词来替代许多事实;有时候又用一大串抽象名词来替代思想;有时候用同一名词用在一篇文章里可以有无数个不同的意义”。剖析陶文之后,胡适指出:这种“滥用名词”的思想作文方法是“文字障”、“名词障”,是不可忽视的毛病,因为“在思想上,它造成懒惰笼统的思想习惯;在文字上,它造成铿锵空洞的八股文章”。[33]这一批评引起陶希圣的不满,胡适致信解释,指出思想笼统流弊甚大,认为“领导一国的思想,是百年大计,必须以哀矜之态度出之,不可稍存草率。自误是小事,误人误国都是大罪。思想必须从力求明白清楚(clear and distinct)入手……”[34]
若要真正实现“敬慎无所苟”的理念,“独立的精神”、“研究的态度”和“清晰的思想”仅是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如胡适在与陶希圣关于民族文化可否自责的信函来往中,还曾提出一条要求——不能公然提倡自己良心或“学术”上不信仰的假话。针对陶希圣所提的“两面标准”——学术上可以自责而教育国民时应当“自吹”,胡适驳道:“但我们教人信仰一个思想,必须先自己确信仰它,然后说来有力,说来动听。若自己不能信仰,而但为教育手段计,不能不说违心之言,自弃其信仰而求人信仰他自己本来不信仰的东西,我不信这个方法是可以收效的。依古人的说法,修辞立其诚,未有不诚而能使人信从的。”[35]
三、“敬慎无所苟”理念体现“责任伦理”
“责任”概念源于古罗马时期的政治生活,具有两重含义:一方面指个体的行为因违反罗马法典而必须承受相应处罚;另一方面指个人必须清楚自己行为的可能后果并且为此要担负起道德上的义务。法律层面的内涵一直沿用至今;但道德层面的内涵则被逐渐湮没。不过,胡适却很强调“责任”的道德内涵,具有强烈的“责任”观,将“责任”作为一种自律性质的伦理准则。因而,他认为“言论自由须负责任”,提出并力行“敬慎无所苟”的议政理念。这是对“责任伦理”的一种自觉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