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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

收录:2011-12-20  作者:徐乐帅  来源:www.ilf.cn  点击: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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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建国先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古文献学方面的专家,尤其是在唐宋法制史方面成绩斐然。1999年他在宁波天一阁发现了失传已久的北宋《天圣令》残卷,在国内外学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天圣令》以其集唐令和宋令于一身的独特编排为我们同时展示了两令的原貌,使学者有可能比过去更深入全面研究唐朝和北宋初的经济制度和政策,解决一些长期不清楚或争议不决的重要问题。它不仅为我国唐宋历史的研究,也为我国经济史、法制史和唐代中国、日本及东亚各国古代法制的比较研究,开辟了诸多崭新的研究领域和前景。而这本《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就是戴建国先生利用《天圣令》并结合其他的传世唐宋文献所取得的最新的研究成果。

戴先生以日本内藤湖南先生提出并已被国内外学界所广泛接受的“唐宋变革说”为理论指导,结合自身的研究对其做出了一定的完善,主要通过从奴婢、佃客专法的制定、法律体系的变化、《天圣令》与《庆元令》的比较等方面进行了考察,得出了北宋仍然处于变革的过渡期,“唐中叶以来发生的重大变化,直到北宋后期才修成正果,方告完成”的结论。在此基础上,“本书探讨的是唐宋变革背景下的法律与社会诸问题,试图通过考察唐宋变革时期法律形式的传承演变、法典修纂体例的沿革变化、唐宋刑罚制度的演化变迁,探讨奴婢法律身份地位的变化、财产继承制度和宋代契约文书制度,进一步认识唐宋变革时期的社会,认识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形态”。

本书选择了三个具有代表意义的社会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一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的地位和身份变迁;二是财产继承制度;三是契约文书制度。而戴先生对于这三个社会问题的考察主要是从当时法律变迁的角度进行的。为此,戴先生论述了唐宋变革时期法律形式的传承与演变、法典修订方式和修纂体例的传承演变以及刑罚的传承演变等三个问题。戴先生认为,唐代在继承前代已经取得了的法律成就基础上,经过唐前期的几次立法活动,形成了以律、令、格、式为主的法律体系,唐朝法律的实施,是律、令、格、式的综合运用过程。但中唐以后,社会变化加剧,原有的法律体系已经不再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现实的需要,开元以后,唐停止了修纂律、令、式的立法活动,开始采用直接修纂皇帝制敕的方式,使之法律化,制定成格后敕,用以调整变化了的社会关系。在这种形势下,一方面唐前期所制定的律、令、格、式等法律体系仍然有效,而另一方面格后敕是当代法,相对于前期制定的令、式等法律形式而言更具有权威性,在现实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敕的法律效力高于律、令、格、式,其诸种法律形式适应的先后次序为:格后敕、格、律。这种立法方式,更加具有灵活性,能够更好地适应正处在变革期的社会现实的需要。

五代以及宋初继续沿用唐后期以来的法律体系,直到北宋中期,仍然是一方面继续沿用唐律、令、格、式,另一方面通过编敕的形式因时制宜,制定新法。这一局面一直到宋神宗元丰时才被打破。北宋元丰改制,对法典修纂体例做了改革,把原先综合性的编敕改为按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分类修纂,中唐以来已停止修订的令、式又重新全面恢复了修订,原有的唐令、格、式不再适用。这实际上是对中唐以来的立法成果进行了总结,中唐以来法律体系的调整至此宣告完成。唐中叶以来法律体系的变化到北宋元丰的重新调整,实际反映出的也是一种社会同质变化的延续过程。从法律层面来说,唐宋变革初步完成了。

宋代的法律体系在继承唐代法律体系的基础之上不断地加以修订,经过一个较长时期之后,到北宋元丰时期进行了重新调整,使得宋代的法律体系无论是在内容还是在形式上都与唐代的法律体系有了较大的变化。就本书所探讨的三个主题:处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的地位和身份变迁、财产继承制度、契约文书制度而言,有关的法律规定呈现出不同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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